凯瑟判例留下一个学者称为Scalia疑问的政治哲学问题:如果说,一个称职的法官应当将—自己和公众反映隔离开来,他如何才能做到自我封闭?如果说,一个法官无法避免公众意见的影响,又无法回应公众意见,他如何做一个称职的法官? 我想,Holmes的见解也许可以回应Scalia疑问。
妇女选择权是第14修正案保证的、不受政府任意干预的自由。(4)1596号法令第188.029节规定:如果医生有理由确信,妊娠期已达20周或超过20周,他必须首先以同业人员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应有的谨慎、技巧和熟练程度检查胎儿是否存活——通过必要的医疗检测,确定围产期、胎儿体重、肺活量,据此作出胎儿是否存活的判断。
在此之前,则处于休眠状态。但是,第14修正案并没有接受霍布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2.在围绕罗伊判例的论战中,立场对立的法官显示了他们不可争辩的共识:法律解释的作用是陈述审判理由——重要的不是法官得出什么结论,而是法官如何得出结论,法官支撑结论的论据是什么。Blackmun认为: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堕胎只是对避孕失败或者无避孕措施而性交的后果作出反应,人们并不依赖于罗伊判决而发生性行为,除非假定人们是因为有了罗伊判决,才进行性交。
法官能够从法律文本中看到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心里想什么。Blackmun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作出了支持罗伊的判决。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在罗伊判决之后的19年间,核心规则并没有被动摇。一个当事人对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满,完全可以就同一问题向其他权力机构请求裁断。2.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根本不能成为维持罗伊判例的理由,因为,罗伊判例的基本事实是妇女怀孕、胎儿发育成活、母亲分娩,这些基本事实永远不会改变。
Rehnquist是对各州议会和国会试图通过立法废除罗伊判例的尝试作出回应,他的回应是推翻罗伊判例。其结果是,50个州的公众和立法机构因为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而丧失了权衡两种对立利益的权利一一一方面是胎儿发育成长和继续生存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因为继续怀孕而可能受到影响的母亲的权利。
凡是弘扬民主价值的司法判决就具有正当性,因为,判决符合法院所解释的法律文本的精神。古希腊的stoics学派、犹太教和多数清教徒认为,生命始于出生。罗伊判例的三阶段标准只是以妇女堕胎问题为背景,确立特定含义的、有限的隐私权。[42]Ely.狼来了.同前注[15],页947。
如果个人不能控制生育,社会对生育自然状态完全无所作为,那么,人类将因为人口膨胀而深受困扰。其三,违宪审查标准不同。导言 (一)在美国200多年历史中,从来没有一个判例像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73年的Roe v.wade[1]案(以下简称:罗伊案或者罗伊判例)那样,在整个社会引起如此广泛和持久对立。他对Dworkin理论的评价近于轻蔑我从这种夸张的理论中一无所谓。
[8]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492 U.S.,109 S.Ct.3040(1989). [9]united states:A Decision Without Basis,美利坚合众国:没有依据的判决,NYT,April 23,1 989,E6. [10]Transcript of Oral Arguments Before court on Abortion case,堕胎案法庭口头辩论纪实,NYT(纽约时报),April 271989,B13. [11]同前注。联合意见则认为,这些规定固然给妇女造成麻烦,但是,并没有构成实质性障碍,因此,不属于不当负担。
(5)需要无异议地遵循既定政治决策的问题。另一方面,Rehnquist代表4名持异议大法官对OConnor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批驳。
[23] 在司考特案,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问题是:黑人是不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最高法院冷酷地回答:不是。示威者封锁堕胎诊所,劝阻孕妇寻求堕胎咨询,在全国各地是司空见惯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制定合众国宪法的时代,妇女都拥有比现代社会更多的堕胎自由。这些区别也许有助于显示,司法干预恰如其分和过犹不及的界限: (1)在布朗案,种族隔离在道德上处于明显劣势。职业医生团体游说该法是试图借此建立行会垄断,打击竞争对手。Blackmun是对那些需要自主和选择的妇女作出回应,他的回应是推出一个法律发现——妇女选择堕胎的隐私权受第14修正案保护。
因此,问题不是法院是否对宪法问题采取被动态度,而是法院是否在恰当的时间、对恰当的问题采取被动态度?这又是法院自身的一个政治哲学问题。参见:Dworkin,The Bork Nomination,鲍克提名,New York Review of Book s.Aug.13.1987,p.3,10. [34]West Coast Hotel Co.v.parrish,300 U.S.379(1937). [35]L.Tribe,同前注[19],页209。
除非他们杀死其中一人,分食他的血肉,否则,所有的人都会在救援到来之前死亡。[19] 3.联邦党人关于司法制约立法和行政的职能,是最高法院进行辩解时反复引用的正当理由。
在Blackmun看来,禁止堕胎与西方法律传统是难以兼容的。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的目的强加于解释对象,再现作者意图。
解释对象不仅是确定、可以被解释的,而且对竞赛参与者和裁判都有约束力,至少在形式上如此。罗伊判例之后,反对堕胎的参众两院议员在当年就提出宪法保障各州堕胎立法权、宪法保护始于受精的生命、宪法保护未出生儿童等宪法修正议案,试图通过修正宪法而推翻罗伊判例,尽管通过一个对堕胎问题一刀切的宪法修正案是毫无希望的。于是,探险者抽签决定,谁应当自愿被他人杀害。Holmes大法官在罗奇纳案发表了本世纪最为著名的不同意见。
本文分为5部分: 第1部分介绍美国各州堕胎法形成的背景,罗伊判例、韦伯斯特判例和凯瑟判例的主要案情和审判理由,提供进入问题本身所必需的事实和读者或许有保留价值的资料或者资料索引。其一:一致性(如果每一个人对X的偏好超过Y,那么,整个社会的选择是x)。
[35]E.MeeseⅢ关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构应当分享宪法解释权的主张,也许无望被美国社会接受,但是,他对宪法文本(the Constitution)和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区分,也许是关于美国宪法最为简明扼要的描述。Taney正是以法院对政治问题无可奈何为借口,回答了当时最为尖锐的政治问题:黑人不是可以主张宪法权利的公民,而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
(3)布朗判例的强制效力比罗伊判例弱得多。Lon Fuller教授在194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一一斯派伦新探险者案件(The case of Speluncean Explorer),阐述了背景解释的理由,内容大致如下: 在4299年5月,S国几名探险者在一个数千米深的岩洞中遇险。
在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有关1596号序言的解释限制了上诉人的特定行为,因此,法院不必回答序言是否合宪的问题。[18]1938年,斯通大法官给U.S.V.Carlence Products Co.集判决添加了一个以后被反复引用的脚注4,清楚地揭示了司法审查补充民主制度之不足而保护少数利益的作用。(3)罗伊判例的三阶段标准予以推翻。凯瑟判决的联合意见与罗伊判决多数意见至少存在三个差别:其一,允许法律干预堕胎的范围实质性扩大,允许法律干预堕胎的时间实质性提前。
(4)脱离其他政府部门合作,法院无从独立处理的问题。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
[63]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页117。18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Comstock法,禁止传播关于堕胎和避孕的信息。
[50]Tribe教授的基本价值是政府权力的限制,他认为:这一基本价值在宪法演进的历史过程中显现出一些基本模式,无论这些模式呈现什么变化,许多美国人对政府的基本认识并没有改变,这就是政府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宪法,如果没有来自多数政治之外的某种干预,那么,政府不会保持有效的权力制衡,也不会充分履行它对公众的义务。司考特不服密苏里州法院的判决,以公民身份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司考特不是美国公民,案件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